债权转让能否规避管辖?
我手里有个债权转让的事儿,原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现在进行债权转让了,我就想问问,能不能通过债权转让来避开原来约定的管辖法院,重新确定管辖地呢?这样对后续处理事情可能更方便些,所以很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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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债权转让能否规避管辖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而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把自己的债权让给别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表明,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管辖法院的。 对于债权转让中管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债权转让后原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依然是有约束力的,不能轻易规避。 不过,如果在转让的时候,受让人根本不知道存在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重新约定了管辖且原合同相对人也表示同意,那么就可以不按照原合同的管辖协议来确定管辖法院。所以,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不能随意规避管辖,但在特定条件下是有可能改变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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