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有哪些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和普通民事诉讼赔偿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二者的性质不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被害人等提起的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物质损失的诉讼活动,它依附于刑事诉讼。而普通民事诉讼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提起的独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是赔偿范围不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主要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比如因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以及因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的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而普通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更广,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在一些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痛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再者是程序不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出,通常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其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而普通民事诉讼则有独立的立案、审理和执行程序。在时间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一般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到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普通民事诉讼则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和程序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的条件、审理程序等内容。 最后是赔偿主体不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主要是刑事被告人,以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等。而普通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则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的侵权人或者违约方等。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和普通民事诉讼赔偿在性质、赔偿范围、程序和赔偿主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诉讼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