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内容。我听说有特别严重的情形会有不同量刑,我不太清楚这个特别严重的情况是怎么界定的,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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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下面分别来说一下特别严重情形下的量刑标准。 对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指的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比如大熊猫、东北虎等就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通常包括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 对于非法狩猎罪,该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没有特别严重的加重情节量刑规定。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等情形。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同样没有特别严重的加重情节量刑规定。情节严重的判断,也会结合数量、手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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