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恶意欠薪罪,在法律上准确的罪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它指的是用人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通俗来讲,就是老板或者雇主明明有能力给员工发工资,却找各种借口不给,或者直接跑路,把钱转移走,让员工拿不到应得的工钱。而且这种行为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比如欠的钱数额比较大,并且在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支付工资后,还是拒不支付,才会构成这个罪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因为欠薪行为导致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生活陷入困境,引发自杀、自伤等严重后果;或者造成劳动者无法支付子女学费、医疗费用等情况。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另外,如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在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同时,也给了欠薪者改正错误的机会。所以,对于那些确实因为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暂时无法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只要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还是有可能避免受到刑事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