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之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一次涉及野生动物的活动,后来才知道那些动物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我很担心自己会不会因此犯罪,想了解一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量刑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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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而“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是有具体规定的。比如,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就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即使数量少,但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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