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之前不太懂法律,最近听说贩卖野生动物可能会犯罪。我有点担心自己之前的一些行为,想知道贩卖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标准到底是怎样的,想了解清楚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触犯这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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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野生动物罪,实际上准确来说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它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是那些数量稀少、面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像大熊猫、东北虎等,国家对它们进行重点保护。而制品则是指用这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部分或整体制作而成的物品,比如象牙雕刻品、虎皮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对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根据其濒危程度、价值等因素,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例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一般就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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