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和责任是什么?
陕西省对于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有着明确的目标和责任规定,这不仅关系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关乎国家的粮食安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 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
耕地保护的目标是维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稳定,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基本农田保护则是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确保一定时期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陕西省也根据这一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 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
政府责任方面,陕西省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这意味着政府要制定并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部门责任方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则负责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和保护,指导农业生产,防止基本农田污染和破坏。《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各部门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中的具体职责。
使用者责任方面,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使用者有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使用者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
### 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也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之,陕西省的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明确,责任清晰。政府、部门和使用者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共同保护好宝贵的耕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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