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山东省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2008年在山东省遭遇了人身损害,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想了解一下当时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不知道该按照什么依据来计算各项赔偿费用,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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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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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出现人身损害的情况时,责任方给予受害者相应经济赔偿所依据的准则。在2008年山东省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对于医疗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受害者看病实际花了多少钱,有相关票据和证明,一般就能获得相应赔偿,但责任方如果觉得有些费用不合理,需要拿出证据来。 误工费方面,根据该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简单来讲,就是因为受伤不能工作而少赚的钱可以要求赔偿。 护理费,依据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这就是说,照顾伤者的费用也能得到赔偿。 交通费,按照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也就是看病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有票据就可以要求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医生认为伤者需要补充营养,那么就可以要求一定的营养费赔偿。 残疾赔偿金,依据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对因伤致残者未来生活影响的一种赔偿。 死亡赔偿金,根据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在受害者不幸死亡时给予家属的赔偿。 在2008年山东省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就是按照上述这些规定和标准来确定具体赔偿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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