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延误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我在工作时受了伤,本想尽快申请工伤认定,但因为一些特殊情况耽误了时间。我担心这些耽误的时间会算在申请时限内,导致无法正常认定工伤。想知道到底哪些情形下,延误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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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情形,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首先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不可抗力简单来说,就是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社会突发事件(战争、骚乱等)。在这种情况下耽误了申请时间,是不会算在申请时限里的,这是考虑到这些客观因素并非申请人主观意愿导致。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这种情况符合条件。 其次,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比如职工因涉及某些案件被依法拘留等,这种非自身可控制的人身自由受限,导致无法按时申请工伤认定,被延误的时间也不计入申请时限。 再者,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这不是申请人的过错,而是外部机构的问题导致申请出现延误,所以该延误时间也不应计算在内。 另外,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在很多工伤案件中,可能会先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争议,当申请人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来确认劳动关系时,这期间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因为只有先确定劳动关系,才能进一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最后,还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法律未明确列举但符合公平正义、法律原则等的特殊情况。 总之,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合理、非自身过错的情况下,不会因为一些不可控因素而丧失工伤认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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