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山东寻衅滋事量刑指导意见是怎样的?

我在山东,最近听说有个朋友因为寻衅滋事被抓了。我想了解一下在山东,对于寻衅滋事这种行为是怎么量刑的,有什么具体的指导意见吗?我不太懂法律,就想弄清楚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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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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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山东,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会遵循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山东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例如,对于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可能认定为“情节恶劣”,在量刑起点上会有所体现。一般可能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如果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达到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情况,也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在这种情况下量刑起点也会相应提高。 对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二千元以上,或者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等情形,会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时也会根据这些具体情节来确定。此外,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一般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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