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非工伤单位该如何赔偿?
我在山东工作,前段时间受了伤,但不属于工伤。现在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该怎么赔偿我呢?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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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当员工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时,单位的赔偿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员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因工作原因受伤,正常情况下单位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过,有些单位可能会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的救助或者补助,但这并非法律强制要求。例如,员工在下班回家后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单位并没有必须赔偿的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如果单位对员工的伤害存在过错,那么单位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举个例子,如果单位提供的宿舍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员工在宿舍内受伤,这种情况下单位就有过错,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另外,如果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非工伤情况下单位给予一定补偿的约定,那么单位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总之,山东非工伤单位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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