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我在山东省遭遇了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了损伤,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我不太清楚山东省对于交通事故这种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知道具体的计算公式。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好知道自己能获得多少赔偿。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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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有着明确的标准和计算公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费的赔偿。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其计算公式通常为: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费用。


其次,误工费赔偿。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再者,护理费赔偿。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根据上述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 = 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然后,交通费赔偿。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依据上述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计算公式为:交通费赔偿金额 = 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此外,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根据上述解释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计算公式为: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最后,残疾赔偿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根据上述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以上这些就是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常见的项目标准及计算公式,实际情况中可能还会涉及其他项目,具体赔偿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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