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拘役3个月是送看守所还是拘留所?
我在上海因为一些事被判处拘役3个月,现在不知道自己会被送到看守所还是拘留所,也不清楚两者有什么区别,想问问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到底会送到哪里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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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简单来说,就是犯了一些不太严重的罪,会被关起来一段时间接受改造。 关于被判处拘役后具体的执行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而拘留所主要是用于行政拘留等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执行场所。 在上海,当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个月时,通常是由公安机关就近安排在看守所执行,而不是拘留所。这是因为看守所具备执行拘役刑罚的条件和职能,能够对拘役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改造。所以,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拘役3个月的人会被送到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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