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妻共有二手房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转让,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在上海涉及夫妻共有二手房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转让,买卖合同是否无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有房产的概念。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双方对该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处分该房产时,通常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做出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夫妻共有房产的情况下,通常是共同共有,所以原则上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才能进行转让。 然而,在实际的二手房交易中,如果买房人是善意的,并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同时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买房人有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买卖合同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无效。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如果买房人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家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转让房产,或者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又或者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共有人有权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此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卖家的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共有人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买房人的善意程度、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完成过户等情况,来判断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卖家需要返还买房人支付的购房款,如果买房人有损失,卖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房人一定要谨慎审查房屋的产权情况,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