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上海,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伤残赔偿则是对因工伤导致身体残疾的劳动者给予的经济补偿。 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伤残津贴。对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上海,五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分别为15个月;七级伤残分别为12个月;八级伤残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分别为3个月。 此外,如果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总之,上海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较为完善和合理的,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保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