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企业破产债权分割程序是怎样的?


股份企业破产债权分割程序是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其债权进行合理分配的一系列流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个过程。 首先是破产申请与受理阶段。当股份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时,债务人(也就是企业本身)、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接着是债权申报。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债权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需要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后是管理人审查债权。管理人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再就是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总之,股份企业破产债权分割程序是一个严谨且复杂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