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份存在欺诈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是否应解除?


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如果存在欺诈行为且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欺诈的含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股份转让的场景中,比如转让方故意夸大公司的盈利状况、隐瞒公司的重大债务等情况,让受让方基于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这就构成了欺诈。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其中,转让股份存在欺诈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符合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情形。 当出现转让股份存在欺诈且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转让方因欺诈行为取得的股份转让款等财产,应当返还给受让方,同时,受让方如果因为该欺诈行为遭受了损失,转让方还应当进行赔偿。 总之,在转让股份存在欺诈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受欺诈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