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有哪些规定?
我和朋友一起开了家公司,在公司章程里要确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不太清楚这方面有啥规定。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什么限制或者要求,该怎么合理确定这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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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股东承诺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时间范围。这一概念在现代公司制度中非常重要,它给予了股东一定的资金安排灵活性,但也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中会明确记载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这意味着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主要由公司章程来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计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在章程中自主确定股东的出资期限。 不过,股东也不能随意设定过长的认缴出资期限来逃避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当公司出现破产等特殊情况时,即使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未到,也需要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股东滥用出资期限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所以,股东在确定认缴出资期限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的出资能力,合理确定出资期限,既要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也要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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