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结算业务怎么办理?


托收承付结算业务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办理的相关内容。 首先,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业务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而且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其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需具备一些条件。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第一步是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第二步是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在办理过程中,还有一些注意事项。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但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银行会按照规定审查拒付理由,对于无理拒付的,银行会强制扣款。总之,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业务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以确保业务的顺利开展和资金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