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进行清算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当公司出现需要清算的情形时,股东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股东不进行清算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方面。 从民事责任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例如,公司解散后,股东迟迟不进行清算,使得公司仓库里的货物因长期无人管理而受潮损坏,那么股东就要对这部分损失负责。如果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会支持。 在行政责任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至于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股东不进行清算不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自己带来诸多法律风险。股东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以保障公司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