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深圳股权转让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我在深圳有一家公司,最近打算进行股权转让。但我不知道转让前后公司的债权债务该怎么处理,担心会有法律风险。想了解一下深圳在这方面有没有特殊规定,一般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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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深圳进行股权转让时,债权债务的处理是一个关键问题,它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和法律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处理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基本概念。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债务则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主体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处理股权转让中的债权债务时,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是非常重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债权债务的承担进行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对于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来说,情况有所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表明,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而不受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约定的影响。也就是说,即使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 在股权转让后,如果发现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债务,受让方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向转让方追究责任。如果转让方在转让股权时故意隐瞒债务,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此外,深圳当地可能还会有一些关于股权转让的具体规定和政策。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的律师,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受让方应当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降低自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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