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转让费和装修费该如何处理?


在商铺租赁过程中,当租赁合同到期,转让费和装修费的处理是很多承租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分别探讨一下这两个方面。 首先是转让费。转让费是指租户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转让费作出明确的规定。转让费通常是基于商业习惯和双方的约定产生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当商铺租赁合同到期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转让费用一般是不予退还的。因为转让费本质上是受让人支付给出让人的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获取店铺的经营机会和相关资源,一旦受让方已经实际利用该店铺进行了经营活动,通常就不能再要求返还转让费。例如,甲将商铺转让给乙,乙支付了转让费并经营了一段时间,合同到期后,乙不能因为合同到期就要求甲退还转让费。 接下来是装修费。对于装修费用的处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是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一是对附合装饰装修物,合同到期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二是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若合同没有约定,一般由承租人承担装修费用,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但是,如果是因为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如果是因为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承租人则不能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例如,丙经房东同意装修了商铺,合同到期,对于可以拆除且不影响房屋原状的装修物,丙可以拆除带走;对于已经和房屋形成一体无法拆除的装修,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一般就归房东所有,丙不能要求房东给予补偿。 总之,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为了避免在合同到期时就转让费和装修费产生纠纷,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费的性质和退还条件,以及装修费用的承担和处理方式等内容。这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双方就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