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是否应开庭审理?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并非所有此类案件都要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这里强调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存在异议,并且这种异议有可能影响到最终的定罪和量刑结果。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上诉称一审认定盗窃的财物数量有误,而财物数量又关系到量刑的轻重,那么这种情况下二审就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这是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涉及到公民的生命权。为了确保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对于这类案件的二审,法律要求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给予被告人充分的辩护机会。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于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其抗诉代表着对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出质疑。所以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的公正。 除了上述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况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体现了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也需要保障被告人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 总之,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是否开庭审理,要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对于符合法定开庭条件的案件,法院会依法开庭审理;对于不符合开庭条件的案件,也会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