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有利润但累计亏损时是否需要计提所得税?
我公司在这个会计期间有利润,可从累计情况看还是亏损的。我不太清楚在这种状况下,要不要对所得税进行计提。不知道税法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弄明白这个问题,避免财务处理上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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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财务处理中,当期有利润但累计亏损是否需要计提所得税,这需要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真正赚的钱才需要缴纳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在当期有利润但累计亏损的情况下,如果累计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可弥补年限内(最长五年),那么当期利润可以先用于弥补累计亏损。当弥补完累计亏损后,如果还有剩余的利润,那么就需要对这部分剩余利润计提所得税;如果当期利润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那么就不需要计提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累计亏损100万元,当期实现利润30万元,由于30万元小于100万元,当期利润全部用于弥补亏损后,仍有70万元亏损未弥补完,这种情况下当期就无需计提所得税。相反,如果累计亏损为20万元,当期利润为30万元,弥补完累计亏损后还剩余10万元利润,那么就需要对这10万元利润按照适用税率计提所得税。 所以,当期有利润但累计亏损时,关键在于判断当期利润能否弥补完累计亏损,以此来确定是否需要计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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