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本年发生额是看借方还是贷方?
我在做财务报表分析时,对于应交增值税本年发生额该看借方还是贷方有点拿不准。我知道借方和贷方可能分别记录不同性质的业务,但不确定分析发生额以哪方为准。想了解下从法律和财务规范角度,到底该依据哪一方来确定应交增值税本年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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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中,要理解应交增值税本年发生额看借方还是贷方,需要先了解“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贷方所代表的含义。 “应交增值税”属于负债类科目,在会计记账里,负债类科目的贷方一般登记增加数,借方登记减少数。“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还设有多个专栏,比如“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进项税额”一般在借方登记,它是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意味着企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税额;“销项税额”则在贷方登记,是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按照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当贷方的销项税额大于借方的进项税额时,其差额就是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此时这个差额反映了应交增值税的发生额方向,即通过贷方的销项税额与借方进项税额计算得出的贷方余额体现应交增值税本年发生额。如果借方的进项税额大于贷方的销项税额,形成借方余额,这意味着企业当期有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留待下期继续抵扣,这种情况下,在分析应交增值税本年实际发生需缴纳的税额时,就不能仅看借方,而是要综合考虑贷方销项税额以及前期和本期的抵扣情况。 所以,确定应交增值税本年发生额不能简单地只看借方或者贷方,而是要结合借贷双方的具体发生情况,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来准确得出。一般来说,通过计算贷方销项税额减去借方进项税额等可抵扣项目后的结果,来判断企业本年应交增值税的发生额情况。如果结果为正,说明企业有应交增值税发生额;如果为负,则表示有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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