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立案时应不应该审查管辖权?


在民事案件立案过程中,管辖权的审查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下面将从概念、必要性、法律依据等方面详细阐述立案时是否应该审查管辖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范围。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来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会有不同的管辖法院,比如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等。 从必要性角度来看,立案时审查管辖权是非常必要的。其一,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在立案时不审查管辖权,将案件受理后才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再进行移送,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其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避免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来回移送,使案件能够尽快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接下来,我们看看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其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及管辖权审查,但在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强调了立案阶段对管辖权进行初步审查的重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立案环节通常会对管辖权进行初步审查。立案庭的法官会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判断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果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一般会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坚持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当然,这种初步审查可能并不全面和深入,后续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由法院进一步审查。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立案时应该审查管辖权。这既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