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垄断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感觉市场上有些商家的做法不太对劲,怀疑可能是垄断行为。我想知道具体哪些行为算是垄断行为呢?如果真的是垄断行为,那些商家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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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哪些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


首先,垄断协议是常见的垄断行为之一。它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此外,第十四条还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垄断协议。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是一种垄断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如果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再者,经营者集中同样可能构成垄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对于违法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被称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例如,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总之,垄断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了解垄断行为的类型和相应责任,有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发现可能存在垄断行为,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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