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就拆除房屋是否应该赔偿?


在没有签署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拆除房屋,一般是应该给予赔偿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了解征收拆迁的法定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只有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拆迁方不能随意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就拆除房屋。 其次,若没有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就拆除房屋,这很可能构成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违法拆除房屋的行为,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等。房屋价值损失一般可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屋内物品损失,如果被拆迁人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物品的种类、数量和价值,也应得到相应赔偿。 最后,被拆迁人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被拆迁人可以先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要求拆迁方给予合理赔偿。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比如房屋的产权证明、房屋被拆除前后的照片、屋内物品的清单等,以便在维权时能更好地证明自己的损失。总之,没有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就拆除房屋,被拆迁人在法律上是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