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合同案件是否属于一裁终局?

我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因为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申请了劳动仲裁。听说有些劳动仲裁案件是一裁终局的,我不太清楚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是不是也这样。想了解一下,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到底属不属于一裁终局的范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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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裁终局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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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解除劳动合同案件是否一裁终局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一裁终局的概念。一裁终局,简单来说,就是仲裁裁决作出后,就直接生效了,用人单位不能再就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者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两类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第二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如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能是一裁终局。比如,员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拖欠员工的经济补偿,并且这个经济补偿的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那么这类仲裁案件就可能是一裁终局的。 然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案件涉及的争议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那就不属于一裁终局。例如,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对于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存在争议,而这种争议并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两类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并不一定都是一裁终局,关键要看具体的争议内容是否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仔细研究法律条文,或者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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