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从事药品相关工作,最近了解到生产、销售劣药可能会触犯法律。但不太清楚具体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会被立案追诉,比如涉及金额、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方面的详细界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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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涉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方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例如,因服用劣药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严重损伤,达到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程度。 -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的判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比如造成患者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后遗症等。 其次,这里所说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例如,某种药品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就属于劣药。 另外,《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劣药的处罚会依据劣药对应的经济价值和对人体造成的实际影响进行综合估算,销售金额与造成的人身损害对量刑的加重是叠加考虑的,而劣药的标准涵盖了不同轻重等级的产品问题,从有毒物质超标到包装、标示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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