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对药品行业的法律规定比较关注,自己也有些疑惑。就是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会被立案追诉呀?想具体了解一下相关的标准界限,好对这方面有个清晰的认识,以后要是遇到类似情况心里也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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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一种情形是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这很好理解,如果因为生产销售的劣药导致有人身体受到损伤,达到轻伤、重伤程度,甚至失去生命,那肯定是要追究责任立案的。 第二种情形是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这里说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这里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比如药品中某种关键成分含量不足,影响药效,就可能属于劣药。 生产销售劣药罪涉及到的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伤害,也关乎国家对药品的严格管理制度。法律设定这样的立案标准,就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维护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一旦达到立案标准,相关责任人就会面临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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