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经营一家药店,最近对药品管理这一块格外关注,想知道如果涉及生产并销售劣药,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会被立案呢?就是想具体了解下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心里有个底,避免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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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里,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是有明确标准的。首先得知道什么是劣药,按照规定,劣药指的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以及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要是涉嫌下面这些情形,就会予以立案追诉:一是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二是存在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比如说,因为生产、销售的劣药,导致有人身体受到损伤,达到了轻伤、重伤的程度,甚至失去生命,那就肯定符合立案条件。另外,即使没有出现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这种明显的情况,但要是经过专业评估,发现该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也会立案。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服用了某企业生产销售的劣药,原本病情不严重,却因为服用了这个劣药导致病情急剧恶化,产生了严重的后遗症,这就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是会被立案追究责任的。总之,生产并销售劣药一旦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就可能触发立案程序,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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