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生产假药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我最近了解到生产假药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太清楚具体达到什么样的标准会被立案。比如是不是只要生产了假药就会立案,还是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量、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等才会立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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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生产假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生产(包括配制)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例如,在生产的假药中,某种有毒成分的含量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这种情况就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因此会被立案追诉。 2.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比如,生产的所谓“感冒药”中,实际上并不含有能缓解感冒症状的有效成分,患者服用后可能无法得到有效治疗,从而耽误病情的诊治,这种情况符合立案标准。 3.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例如,某种药品实际只能治疗普通感冒,但生产者却标明可以治疗多种严重疾病,患者可能因错误信赖而延误了对真正疾病的正确治疗,这种情况也会被立案。 4.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比如生产的急救药品中缺少关键的救命成分,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发挥应有的急救作用,这对患者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会被立案追诉。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若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总之,生产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旨在严厉打击那些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生产假药行为,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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