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生产假药罪的立案标准究竟是什么?
我身边有涉及药品生产的相关事情,担心会触犯到团伙生产假药罪。我想具体了解下,这个罪名在实际判定中,到底哪些行为或者情形会被认定符合立案标准,以及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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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生产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涉及多个方面,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从药品成分角度来看: - 若生产的药品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例如某种药品中重金属含量远超国家规定标准,这种情况就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会被立案追诉。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 当生产的药品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且可能贻误诊治时,比如声称能治疗某种疾病的药品,实际并不含治疗该疾病的有效成分,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也会达到立案标准。同样依据上述规定。 其次,从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方面: - 如果生产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例如普通保健品标注能治疗多种严重疾病,误导患者放弃正规治疗,这种情况也在立案范围内,依据同样是上述规定。 -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药品,比如急救药缺少关键的救命成分,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发挥应有的急救作用,会被立案追诉。 另外,还有“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复杂的、难以具体列举的情况,确保对生产假药行为的全面规制。 这里所说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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