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刑法中对于劣药生产销售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我从事药品相关工作,最近听闻关于劣药生产销售的判决有新规定,不太清楚具体的判决依据。想知道在新刑法里,怎样判定劣药生产销售行为,以及不同情节对应的具体量刑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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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是一种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新刑法对此有明确的判决依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劣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劣药是指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注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超过有效期等情形的药品。 关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判决,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来说,“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因使用劣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身体损伤、器官功能障碍等后果。而“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因劣药导致多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况。 例如,某药企生产的某种劣药流入市场后,导致部分患者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器官损伤等,经鉴定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那么该药企相关责任人就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造成了患者死亡等特别严重的后果,责任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更为严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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