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时县人民法院是否必须派员出庭法庭?


在法律层面,提起公诉时派员出庭法庭的主体并非县人民法院,而是人民检察院。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要求给予刑事处罚的刑事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同时,该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这里的公诉人就是由人民检察院派员担任的,他们的职责是在法庭上支持公诉,指控犯罪。 而人民法院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承担的是审判职能。法院会组织庭审,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它并不需要派员以类似公诉人的角色出庭支持公诉。所以,提起公诉时是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法庭支持公诉,而不是县人民法院派员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