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法院原告需要去吗?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跟我说有个案子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了,我不太清楚这里面原告到底需不需要去。我自己也有点类似情况可能涉及,就想弄明白,在检察院起诉到法院这个过程中,原告到底去不去有啥说法不,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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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中,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在公诉案件里,严格来说不存在“原告”,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里遭受侵害的被害人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原告”,被害人有权利出席法庭审理,既可以亲自去,也可以选择不去。同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也有权参与庭审过程。相关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一系列流程中,提及了会通知相关人员,其中就包括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等。 然而,如果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被害人及其实体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就必须亲自出席庭审了。这是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及到被害人的民事赔偿等切身利益问题,需要被害人或其相关代表到场主张权利、参与审理 。 总之,单纯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去不去法庭有自主选择权;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相关人员必须出席。 相关概念: 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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