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的钱是否要从保证人的遗产里扣?
在探讨欠的钱是否要从保证人的遗产里扣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理解保证以及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概念。
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而遗产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那么回到问题本身,如果保证人死亡,在其有遗产的情况下,是否要从遗产里扣钱用于偿还债务呢?这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保证人死亡后,其遗产在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后,才有可能被用于偿还保证债务。也就是说,要先看债务人有没有能力还钱,只有在债务人实在还不上的时候,才可能轮到 用保证人的遗产来还。
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从保证人的遗产中扣除相应款项来偿还债务。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人和债务人的责任联系更为紧密,债权人的选择权更大。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即使要从保证人遗产里扣钱,也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继承人没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去补足;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那么也就无需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负责。
综上所述,欠的钱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能要从保证人的遗产里扣的,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保证责任的类型以及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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