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律师与原告认识,该律师需要回避吗?
我是一起民事诉讼的被告,我请的律师跟原告认识,我有点担心这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律师需不需要回避呢?会不会因为他们认识就导致判决结果有偏差?我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
展开


在法律上,“回避”通常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不参与该案件的处理活动。对于律师而言,虽然没有像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那样严格意义上的法定回避制度,但也有相关的规范来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当事人的权益。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这里被告律师与原告认识这种情况,并不在上述明确规定的应当回避的范围内。不过,如果这种认识关系可能影响律师为被告提供忠诚、有效、公正的法律服务,比如律师可能因为与原告的私人关系而不能全力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那么被告有权要求律师作出说明。如果被告认为该认识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也可以和律师协商更换律师,或者向律师事务所反映情况,由律师事务所来决定是否需要更换承办律师。总之,关键在于这种认识关系是否会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和案件的公正处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