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环境侵权的范围?


在探讨是否应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环境侵权范围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损害这两个概念。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里的合法权益通常包括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而生态环境损害则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从目前的法律现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节,对环境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其中,不仅涵盖了对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侵害,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生态环境损害的问题。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环境侵权范围是十分必要的。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看,生态环境属于公共资源,关乎广大民众的长远利益。生态环境损害一旦发生,影响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如果不将其纳入环境侵权范围,可能导致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公共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从法律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来讲,把生态环境损害纳入环境侵权范围,能够使环境侵权责任体系更加完善。以往的环境侵权更多侧重于对私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而生态环境损害这一公共利益层面的内容有所缺失。纳入之后,能使法律在保护私益和公益方面实现更好的平衡。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环境侵权范围,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当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时,能够依据环境侵权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和修复责任,提高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治理效率和效果。 综上所述,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环境侵权的范围是符合法律发展趋势和现实需求的,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