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收到诊断书后是否需要告知相关方?


在法律层面,殴打他人收到诊断书后是否需要告知,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民事侵权角度来说,当一方殴打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时,打人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时,如果被打者希望打人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告知对方诊断书内容是合理且必要的,这样双方能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确定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如果被打者不告知,后续在主张赔偿时可能会面临一些阻碍,因为打人者可能会对损害情况和赔偿数额存在争议。 其次,从治安管理和刑事方面考虑。如果殴打他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处理,被打者收到诊断书后,应当将其提供给公安机关。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需要根据诊断书来判断伤害的程度,进而决定对打人者采取何种处罚措施。在更严重的情况下,如果构成刑事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诊断书是重要的证据,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告知相关执法部门是法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还是配合治安管理和刑事处理的角度,殴打他人收到诊断书后,在很多情况下是需要告知相关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