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公平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是依照法律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就是公平责任原则在法律条文中的体现。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一些情形: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比如一个不满八周岁的儿童,在玩耍过程中不小心损坏了他人较为贵重的物品。由于这个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身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足够的认知和控制能力,通常不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儿童的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那么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可能需要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例如,某人在正常行走过程中,突然因为突发的疾病(如癫痫发作)失去意识而撞倒他人,导致他人受伤。如果该人对于疾病的突发没有事先的预见和过错,那么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受害人的损失。 三是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比如,为了躲避突然袭来的洪水,某人将邻居的门板拆下用于封堵自家房屋的缺口,从而避免了自家房屋被洪水冲垮,但邻居的门板因此损坏。在这种情况下,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也合理,那么就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受益人和受损人分担损失。 四是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比如两人一起合作搬运重物,在搬运过程中其中一人因意外受伤,而另一方并没有过错。此时,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受益方(也就是参与共同活动的另一方)可能需要给予受伤方一定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