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听说了过错推定原则,但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会适用这个原则。我想知道具体有哪些情形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最好能结合实际案例理解一下,这样心里能更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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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先假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和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同,一般是主张对方侵权的人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而过错推定原则是让行为人自己证明自己没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很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比如在物件损害责任方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个例子,张三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来的窗户砸伤了。这时候,这栋楼窗户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证明不了,就要对张三进行赔偿。 还有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假设李四在路过一个木材堆放处时,被倒塌的木材砸伤,木材的堆放人就得证明自己在堆放木材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避免倒塌等情况发生,如果证明不了,就要承担李四受伤的赔偿责任。 另外,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一个幼儿园的小朋友在园内玩耍时摔倒受伤,幼儿园需要证明自己在管理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像地面防滑处理、老师有足够的看护等,如果证明不了,幼儿园就要对小朋友的受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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