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原则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过错推定原则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一旦出现了损害结果,法律就先假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主要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因为在一些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可能很难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通过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加到加害人身上,这样能更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以下具体情形: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教育机构包括学校、幼儿园等。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如果受到人身损害,先推定教育机构存在管理等方面的过错,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自己尽到了职责。 第二,医疗机构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些规定是为了促使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因为病历资料等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至关重要,如果医疗机构存在上述不当行为,就推定其有过错。 第三,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作为动物的管理者,对动物负有管理和保护公众安全的义务。当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先推定动物园存在管理不善等过错,动物园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才能免除责任。 第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是为了保障公众在建筑物周边的安全,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相关责任人先承担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第五,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堆放物品需要保证其稳定性和安全性,当发生损害时,堆放人要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共道路是供公众通行的地方,行为人不得随意堆放、倾倒物品,公共道路管理人也有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当出现损害时,根据不同主体的过错情况承担责任。 第七,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维护林木安全的义务,当发生损害时,他们需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要承担责任。 第八,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和管理单位在进行相关作业时,有义务保障公众的安全,若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就要对损害结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