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殊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我最近遇到一些法律方面的疑惑,想知道在法律中特殊侵权到底包含哪些情形。我不太清楚和普通侵权相比,特殊侵权的界定标准和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希望能有详细的列举和解释,让我能更好理解特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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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以下为您列举一些常见的特殊侵权情形: 第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相关原则性规定,保障了公民在面对国家机关侵权时的求偿权。 第二,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纠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像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电器导致人身伤害,消费者就可以依法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 第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纠纷。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此规定源自《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高度危险责任章节,目的是促使高度危险作业者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同时《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也有配套规定。 第五,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于地面施工及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以保障公众在公共场所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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