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里,到底哪些情况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比如在一些纠纷里,我也不知道能不能用这个原则来判断责任。想具体了解下,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有哪些明确的情形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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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过错推定原则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通俗来讲,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你要告别人有过错,得拿出证据证明人家有过错。但在过错推定原则下,先假设对方有过错,对方得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要是证明不了,那就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民法典》中有不少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首先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孩子在这些教育机构出了事,先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机构要自证清白。 还有医疗机构的一些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机构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再者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对自己无过错进行举证。 另外,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还有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相关法律条文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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