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过错推定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法律相关的事务,听说有过错推定的情况,而且有八种情形。我不太清楚这具体是指哪些,想了解一下这些情形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表现以及相关法律依据,以便更好地处理我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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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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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先假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推定的八种情形如下: 第一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小孩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首先要被认为是有过错的,除非幼儿园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二种是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比如医院如果拒绝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那么就会被推定有过错。 第三种是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动物园被动物伤害,动物园先被假定有过错,它要证明自己管理到位才能免责。 第四种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高楼的窗户玻璃掉落砸伤人,窗户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就要担责。 第五种是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人损害的责任。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路边堆放的货物倒塌砸到行人,堆放货物的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行。 第六种是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有人在马路上遗撒沙石导致他人摔倒受伤,遗撒者和道路管理人可能都要担责,道路管理人要证明自己尽责了。 第七种是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路边的树木倒下砸坏车辆,树木的管理者要证明自己无过错。 第八种是地下施工、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道路施工时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导致行人摔倒受伤,施工方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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