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哪些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就得负责。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不少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首先是产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产品有缺陷并且导致了他人的损害,生产者就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来推脱责任。例如,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电器,因电器漏电受伤,那么电器的生产者就要承担责任,哪怕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次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管污染者或者破坏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了损害,并且给他人带来了不利影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工厂排放污水,导致附近河流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工厂就需要承担责任。 再者是高度危险责任。《民法典》对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品等都有相关规定。像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这些高度危险的活动中,经营者要对可能出现的损害负责,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例如,高铁在运行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高铁运营方一般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另外,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也有部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饲养了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并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