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让他们能更容易获得赔偿。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不少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比如在产品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有缺陷并导致损害,生产者就得负责。 不过,无过错责任也存在免责事由。就产品责任而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也就是说,如果生产者能证明产品还没投入市场,或者投入市场时没有缺陷,又或者以当时的科技水平根本发现不了缺陷,那么生产者就可以免责。 再比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这里的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以及受害人故意就是免责事由。 高度危险责任也有相关免责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这表明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而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可减轻责任。 总之,无过错责任虽然不考虑行为人过错,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这些免责事由的规定既保障了受害者权益,也合理平衡了行为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