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领用的库存商品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
我公司有一批库存商品,现在要内部领用。我不太清楚在税务处理上,这种内部领用的库存商品需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呢?我担心处理不当会导致税务风险,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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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内部领用的库存商品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进项税转出。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如果内部领用库存商品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那么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例如,企业将库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像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这种情况下,原本购进商品时抵扣的进项税就需要转出。因为这部分商品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销项税,所以对应的进项税不能再进行抵扣。 但如果内部领用库存商品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领用原材料继续加工生产产品,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因为商品仍处于增值税的流转环节中,后续生产的产品销售时会产生销项税,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 综上所述,内部领用的库存商品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关键在于领用的用途是否符合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并进行税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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